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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北京市旅行社协会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精神,推动研学旅行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引导研学旅行社按教育规律、逻辑、原则做好教育与旅行的融合,提高研学旅行的服务水平,保证研学旅行的品质与效果。在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指导下,成立北京市旅行社协会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现出台《北京市旅行社协会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北京市旅行社协会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是在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北京旅游业繁荣为宗旨的组织。

第二条:本会性质:接受北京市旅行社协会管理,由北京当地旅行社依法自愿组成的组织。目的是维护行业秩序、有序竞争、引导北京研学旅行市场有序发展,促进旅游行业发展。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自治、自律、自强”。即团结北京当地旅行社,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北京市研学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以诚信为本,服务为基,努力维护和谐、稳健、健康的研学旅行市场环境。

第四条:本会职责是:促进北京研学旅行同行业的快速发展,壮大北京研学旅行社实力,提高服务质量, 研发新产品,探索新模式,构建新平台,开创新品牌、引导企业合规合法经营。

第二章 任务与目标

第五条:本会的任务和目标是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做好与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有关的各项咨询、服务工作。

(三)资源对接:对各会员单位的优势资源进行对接,在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层面进行资源利用,建立良好的、互补性的整合机制,实行合作开发和产品研发的新模式,为长久的合作运营创造基础性条件。

(四)搭建平台:以产品为纽带,以项目为中心,开展会员自律和帮扶成长的制度建设,构建会员统一宣传平台,以集体力量统一宣传。

(五)品牌建设:会员创新,研发有竞争优势的新产品,组建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研发队伍,占领北京研学旅行的至高点,扩大北京研学旅行知名度,提升北京研学旅行品牌。

(六)人才培训:根据需要邀请业内有经验的专家进行理论知识培训,提高研学旅行委员会会员单位员工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从事研学旅行行业的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北京市旅行社协会审核通过后成为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加入北京市旅行社协会,取得会员资格的旅行社企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研学旅行委员会不接纳个人会员

3、在北京研学旅行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研学旅行组织接待不低于2000人/年

4、业内口碑良好,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连续3年无不良记录和重大投诉的旅行社

第八条:本会会员享受下列权利和义务

1、研学旅行委员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以平等的身份参加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3、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权听取本会的工作报告;

5、优先享有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协议资源方的优惠政策;

6、有权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资料,并享有本会的信息;

7、有权参与讨论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管理办法;

8、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质疑,提出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9、对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的领导队伍进行监督,对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检举、控告和罢免意见的权利。

10、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决议;

2、维护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支持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活动,承担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3、接受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对企业经营业务的会计统计,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北京市旅行社协会会费);

5、严格遵守对本会相关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做有损本会会员利益和本会声誉的事;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申请,会员未按时缴纳会费,或者无理由不按时参加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超过三次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会员若做出违反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损害研学专业委员会利益的事情,经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主任

第十二条: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主任提名由北京市旅行社协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并聘任。主任是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第十三条:主任聘期两年,但不得超过两届(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旅行社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代表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从事对外活动;

(二)向政府行政机关及上级旅行社协会做工作报告;

(三)检查督促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五)管理办法规定或上级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任指定一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权;主任缺位达六个月时,从副主任中选出新的主任。

第十五条: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定期召开,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本会日常工作事项由常设办公机构执行落实。不得无故缺席。

第五章 监事

第十六条:研学专业委员会设监事5名,能够热心研学旅行委员会工作、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实事求是的代表和反映会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与要求,有较好的会员群众基础,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沟通能力,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十七条:监事列席主任办公会议,有权向主任办公会议提出质疑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旅行社协会常务理事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2.监督主任办公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3.监督主任、副主任遵守法律和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4.监督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常设办公机构——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主任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北京市旅行社协会交办的工作;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并承担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主任指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9号院惠新苑7号楼801室

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学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1、北京市旅行社协会划拨;

2、捐赠;

3、政府和其他组织资助或奖励;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发展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 收缴的费用(包括捐赠、政府和其他组织资助或奖励、赞助等)均收缴到北京市旅行社协会。由主任授权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人执行,接受会员和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监督、审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八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由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主任会成员表决通过后,由常设机构组织实施,经会员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北京市旅行社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属北京市旅行社协会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研学旅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通过北京市旅行社协会核准并宣布成立之日起生效。